夫莠民犯法,半迫饥寒。拘禁而生理益穷,释放而依然赤手。欲须臾缓死,必故态复萌。若不预为代筹,罪满仍无生路。故西人之治狱也,谋杀叛逆则缢杀之,余多罚锾。无力罚缴则系于狱,与凡已定军流等犯依律所限年分稽其工作,如捆屦织席等事。其有素习工艺者,使各理旧业。顽蠢罪重者,则统一切卑贱劳苦之役,如除秽、砌路、修桥、筑垒之类,皆酌给辛工,派董经理。所食每日足敷其口,留其所余于罚满发放日按名计数发给,俾得谋生。始治以应得之罪,终予以迁善之资。谁无天良?能不激励?
至于牢狱拘禁之所,葺其房屋,勤其扫除,不使湿蒸破漏,以免受病,而便作工。更设有浴堂病馆,使医士掌之,地方清洁,饮食造口,其曲体人情若此。
或谓中国罪犯险诈,监狱辽阔,严为防范尚虑脱逃,安能仿行西法乎?
不知泰西犯人在内执业,仍高其墉垣,严其约束。即在外为工者,亦伍耦有数,出入有节,稽查督责,健役相随。但于法外施仁,原不因仁废法。
正无庸鳃鳃过虑也。